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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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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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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住宿申請及床位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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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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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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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級新生(除設籍花蓮縣、市者外),原則上全學年一律住校,如有特殊原因應申請核准後,方可免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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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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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項情形仍有多餘房間時,可接受其他學生向教官室申請住宿,經核准並繳交住宿費後始得進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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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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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期中途申請住宿者,收費標準概依學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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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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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由宿舍管理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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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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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不提供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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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進住及退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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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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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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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經分配寢室床位後即可進住宿舍,未經許可,床位不得任意調換、轉讓或遷移,違反者,除應復原外並依校規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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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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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間宿舍關閉,住宿生於打掃寢室及公共區域經輔導教官或宿舍管理員檢查合格後始得離校。個人物品行李不得留置寢室,應自行處理或指定地點集中存放,學校不負保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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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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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學生於進住宿舍時,由室長向宿舍管理員領取寢室財產保管單,並逐項核對財產後簽名。退宿及學期結束前亦請管理員清點,如有損壞、遺失,由管理員簽報總務處核定,限期賠償。逾期未賠償者,除函告家長理賠外,並視情節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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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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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生如有特殊理由需辦理退宿,應俟申准後,辦理退宿,退費標準依學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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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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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生違反宿舍規則情節嚴重者,應予懲處後強制退宿,爾後不得再行申請住宿,所繳之住宿費概不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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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作息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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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一、 |
宿舍門禁時間二三:○○∼隔天○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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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期中、期末考當週桌燈得延至凌晨○二:○○熄燈(由舍監於前一週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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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項 住宿生請假外宿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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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一、 |
外宿:
1.非假日時(週一至週四):由學生事先至舍監處填寫外宿請假單,並由監護人來電告知舍監,始得辦理,經輔導教官核准,方屬完成請假手續。
2.國定假日、週末及例假日外宿均應登記,經宿舍管理員核准後方得外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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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點名:
1.每日晚上(週一至週四)二三:○○於寢室實施點名清查人數。
2.星期五、六、日,二四:○○於寢室實施點名清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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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考核與獎懲:
凡違反各款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辦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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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項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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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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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情節,除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外,並記違規乙次,函告家長,違規三次者,予以強制退宿。 |
| 一、 |
有妨礙他人自修、睡眠及舍安寧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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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擅自張貼不雅字畫圖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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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未經許可擅自張貼廣告、海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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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寢室內晾曬換洗衣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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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在宿舍走廊放置垃圾、雜物、腳踏車、機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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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存放有礙衛生物品,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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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擅自於寢室內炊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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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在宿舍內飼養寵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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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引介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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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經舉發內務凌亂不整,複查後仍未改善或拒絕接受內務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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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不聽從舍監或自治幹部勸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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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意圖干擾或不當遮掩宿舍安全防護設備,影響宿舍安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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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未經宿舍輔導員允許,擅自使用廣播系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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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晚間逾時返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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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外宿未確實登記經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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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私自將學生證借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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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無故不參加宿舍集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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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違反宿舍禁菸、嚼食檳榔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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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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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學生有下列各款情節,除飭立即填報「事件經過報告書」外,並予以勒令退宿且不得退住宿費,取消住宿權利一學年,另依學生獎懲辦法予以處分。 |
| 一、 |
前條所列各款之再犯或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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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私自將床位轉讓他人或擅自進住宿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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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夜間門禁時間過後,未經核准擅自由消防安全門進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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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每學期晚間未報備逾時返校三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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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晚間逾時返校,所登記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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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對已核准關閉之寢室擅自開啟或進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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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未經核准擅自遷移或互調寢室床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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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惡意破壞公物或未經核准攜出公物或私自交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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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在宿舍內有鬥毆、賭博、打麻將、飲酒喧叫、滋事等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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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竊盜或侵占他人財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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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未獲舍監允許邀約異性單獨進入寢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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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攜帶違禁之兇器如刀械、槍彈等進入宿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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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攜帶違禁藥物,危險藥劑或毒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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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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