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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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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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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計分下列四種 |
| 事假: |
一般事假。 |
| 病假: |
患病者。 |
| 喪假: |
直系及旁系親屬(三等親內)亡故者。 |
| 公假: |
| 一、 |
社團(系、科內)活動之公務,學務長核准者。 |
| 二、 |
代表本縣參加對外比賽或活動者。 |
| 三、 |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或活動。 |
| 四、 |
奉政府兵役機關徵召。 |
| 五、 |
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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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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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須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托人代辦或以書面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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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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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假應於假前申請,如因偶發特殊事故不能當日請假者,應於事後三日內出示書面證明補辦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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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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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或續假均經核准後,其給假方為有效,其未經核准者,概以曠課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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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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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如因重大事故(直系親屬喪葬、本人重病、或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得檢具有效證明文件,病假須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家長(監護人)正式簽字函件,經註冊組簽註,教務長核准後,得予展緩註冊,但以開學後二週內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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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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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者,應於考試前(因病住院者須於三日內親自或託人代辦)檢具公立醫院住院證明及有關證件辦理請假、經課務組簽註、教務長核准後,方能做為事後補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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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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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公假,應於假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前完成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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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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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重病,必須住院長期醫療者,給假以一個月為限;如期滿仍未痊癒,缺課累計達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勒令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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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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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喪假應檢附訃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乙週為限;續假期間即作事假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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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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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公假、喪假者,不列入操行成績計算。(喪假超過七日者,以事假論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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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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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假期未滿,而提前返校者,應持請假單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銷假,此項假期以實際日期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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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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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重要集會、週會等請假,均應事前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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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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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規定如下 |
| 一、 |
請假在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 |
| 二、 |
請假在二日以內者,由系、科教官核准。 |
| 三、 |
請假在三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
| 四、 |
請假在四日以內者,由總(主任)教官核准。 |
| 五、 |
請假在五日以內者,由學務長核准。 |
| 六、 |
請假在六日(含)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
| 七、 |
請公假二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三日以內者,由總教官核准;四日(含)以上者由學務長核准。 |
| 八、 |
請各種集會假,統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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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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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不論病假、事假,其合計不得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如無故缺課、曠課或請假過多者,其處分依本校校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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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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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其缺課之時數以曠課論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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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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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每週列印各班曠缺統計表,分發各班公布,學生對缺曠課如有疑問,應於公告日起乙週內至生活輔導組填具申請表
申請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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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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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進修部及夜間部學生請假有關細則部分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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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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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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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觀光學院
學生事務處 TEL:03-8653906 #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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