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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請假規則
條文共二十條


第一條

本校學生請假,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學生請假計分下列四種
事假: 一般事假。
病假: 患病者。
喪假: 直系及旁系親屬(三等親內)亡故者。
公假:
一、 社團(系、科內)活動之公務,學務長核准者。
二、 代表本縣參加對外比賽或活動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或活動。
四、 奉政府兵役機關徵召。
五、 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第三條

學生請假須先親自辦理,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托人代辦或以書面請假。

第四條

請事假應於假前申請,如因偶發特殊事故不能當日請假者,應於事後三日內出示書面證明補辦手續。

第五條

學生請假或續假均經核准後,其給假方為有效,其未經核准者,概以曠課論。

第六條

學生如因重大事故(直系親屬喪葬、本人重病、或天然災害),不能如期到校註冊者,得檢具有效證明文件,病假須有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家長(監護人)正式簽字函件,經註冊組簽註,教務長核准後,得予展緩註冊,但以開學後二週內為限。

第七條

學生因病住院或不可抗拒事故無法參加期中考試或期末考試者,應於考試前(因病住院者須於三日內親自或託人代辦)檢具公立醫院住院證明及有關證件辦理請假、經課務組簽註、教務長核准後,方能做為事後補考依據。

第八條

住宿生之外宿(出)假依宿舍管理辦法辦理。

第九條

學生請公假,應於假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前完成請假手續。

第十條

學生因重病,必須住院長期醫療者,給假以一個月為限;如期滿仍未痊癒,缺課累計達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勒令休學。

第十一條

學生請喪假應檢附訃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以乙週為限;續假期間即作事假論。

第十二條

核准公假、喪假者,不列入操行成績計算。(喪假超過七日者,以事假論計)

第十三條

學生假期未滿,而提前返校者,應持請假單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銷假,此項假期以實際日期計算。

第十四條

各種重要集會、週會等請假,均應事前檢附證明,完成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核准權責規定如下
一、 請假在一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
二、 請假在二日以內者,由系、科教官核准。
三、 請假在三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四、 請假在四日以內者,由總(主任)教官核准。
五、 請假在五日以內者,由學務長核准。
六、 請假在六日(含)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七、 請公假二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三日以內者,由總教官核准;四日(含)以上者由學務長核准。
八、 請各種集會假,統由生活輔導組組長核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不論病假、事假,其合計不得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如無故缺課、曠課或請假過多者,其處分依本校校規辦理。

第十七條

請假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虛構或偽造情事者,其缺課之時數以曠課論外,並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八條

生輔組每週列印各班曠缺統計表,分發各班公布,學生對缺曠課如有疑問,應於公告日起乙週內至生活輔導組填具申請表 申請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第十九條

本校進修部及夜間部學生請假有關細則部分另訂之。

第廿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學生事務處    TEL:03-8653906 #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