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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辦法
條文共廿二條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身心發展,養成學生良好習慣,確保班級教學及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依本校「輔導與獎懲學生綱要」第四條規定及實際情形,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頒發獎狀等四種;懲罰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勒令休學、勒令退學、 撤除學籍。

依照操行成績考核辦法分別予以增減操行成績,功過累積計算,嘉獎三次累積為記功乙次,記功三次累積為記大功乙次,申誡三次累積為記過乙次,記過三次累積為大過乙次。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服務熱心,工作努力,有優良成績者。
二、 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三、 內務優良者。
四、 參加課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五、 服裝整潔,禮貌週到,足以示範者。
   
六、 拾物、拾金不昧者。
七、 熱心公益者。
八、 勸人向善、與人為善,有具體事實與成效者。
九、 敬老尊賢,扶助弱小,經有關單位或當事人通報學校者。
十、 有其他具體良好事蹟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功:

一、 服行公勤表現優良者。
二、 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種比賽,獲得前三名者。
三、 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四、 見義勇為,有優良表現者。
五、 在校外言行,表現優異者。
   
六、 扶助同學,有事實證明者。
七、 熱心公益,有具體表現者。
八、 對特殊事故,偶發事件處置適當,獲致好評者。
九、 經常向校刊及國內外報章雜誌發表寫作獲致好評者。
十、 拾金、拾物不昧價值較大者。
   
十一、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十二、 有其他具體優良事蹟,合於記功者。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熱愛國家、有具體表現者。
二、 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他人表率者。
三、 揭發重大不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四、 愛護學校有事實表現,足以促進校務發展者。
五、 熱心公益,對學校有特殊貢獻者。
   
六、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活動,表現優異者。
七、 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模範者。
八、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成績特優或主辦單位函請辦理者。
九、 有其他具體之卓著事蹟者,合於記大功者。

第七條

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予以頒發獎狀。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 破壞團體秩序者。
二、 違犯宿舍規則,情節較輕者。
三、 在校外賃居、實習或行為表現不佳,有損校譽者。
四、 引誘或唆使同學作不良行為,情節輕微者。
五、 無故塗寫或剪裁圖書,或不按手續私取圖書,或逾期不繳還圖書者。
   
六、 考試時交談窺視。
七、 校園喝酒,情節輕微者。
八、 在校內穿拖鞋或服裝儀容不整者。
九、 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 住宿生不按規定整理內務或查舖未到者。
   
十一、 逃避服務者。
十二、 不守秩序、擾亂安寧,或不按時作息者。
十三、 任意浪費學校資源,不聽勸告者。
十四、 隨地吐痰、嚼食檳榔,或拋棄髒物者。
十五、 考試未帶學生證者。
   
十六、 不按時填寫及繳交各項資料者。
十七、 擔任幹部失職,情節較輕者。
十八、 不參加各項集會或課外活動者。
十九、 使用通訊手機、呼叫器等干擾上課或集會秩序者。
廿、 未按規定穿著制服者。
廿一、 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 犯前條各款而屢誡不改者。
二、 欺騙師長或對師長無禮者。
三、 無故破壞公物或攀折花木者。
四、 侵犯他人隱私者,或擅取他人書信封面之郵票者。
五、 閱讀不良書刊者。
   
六、 侮辱職員或工友情節輕微者。
七、 住宿生無故夜不返舍者。
八、 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 塗寫牆壁公物,有礙觀瞻者。
十、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十一、 假托事故逃避公勤者。
十二、 批評或侮辱師長情節輕微者。
十三、 師長以口頭或書面一再通知約談,仍不應約者。
十四、 有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者。
十五、 酗酒滋事,有損校譽者。
   
十六、 請人代課或代人上課者。
十七、 違反交通規則騎乘機車者。
十八、 擅自啟用燈光管制開關者。
十九、 言語行為有傷風化者。
廿、 翻越圍牆者。
廿一、 校內違規停放車輛者。
   
廿二、 違反智慧財產權行為者。
廿三、 校內違反吸菸規定者。
廿四、 有其他相當於上列情形,合於記過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犯前條各款而屢誡不改者。
二、 擅自撕毀校內公告,或其他公用表冊文件者。
三、 在校內主辦未經核准之集會或活動。
四、 有鬥毆行為者。
五、 不接受懲罰,態度蠻橫者。
   
六、 出入不正當娛樂場所者。
七、 故意損壞公物,或不依限繳還公物者。
八、 未經許可擅自張貼公告者。
九、 考試時夾帶或交換考卷及代考情形者(含考試舞弊及違犯考試規則者)
十、 偽造或塗改文書者。
   
十一、 誣告他人或替人作偽證者。
十二、 要脅師長惡意批評或公然侮辱師長者。
十三、 未經核准擅自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影響校譽者。
十四、 執行公務不負責任者,造成重大事故者。
十五、 挪用公款者。
   
十六、 校內聚眾,欺侮同學者。
十七、 考試時,冒名頂替(請外人代考)者。
十八、 考試前或考試時竊取試卷者。
十九、 有竊盜或貪污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廿、 非住宿生未經許可私自進入宿舍過夜者。
   
廿一、 住宿生未經許可擅留外人住宿。
廿二、 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形者。

第十一條

留校察看

一、 學生受懲處時,功過累計滿三大過或期末操行成績不及格,依規定應予勒令退學,唯衡情論理,尚有商量之餘地時,獎懲委員會得以決議准予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時間,自校長核定之日起算
 
二、 留校察看者,當 學期操行成績以60分計,次學期操行成績以七十分起算。次學期表現良好,操行總成績八十分(含)以上者,得經獎懲委員會決議,解除其留校察看之處分。否則繼續留 校察看。繼續留校查看者當學期操行成績以六十分計算,次學期表現良好、操行成績達六十分(含)以上者,得經獎懲委員會決議,解除其留校察看之處分,否則勒令休學。
 
三、 經獎懲委員決議留校察看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需按規定日期內至校簽立保證書,否則依校規勒令退學。

第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休學

一、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 患傳染病經公立醫院診斷認為有礙公共衛生而短期內無法治癒者。
三、 心理疾病經公立醫院診斷,確定情況嚴重者。
四、 缺課時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五、 超過註冊期限,經通知仍不到校註冊者。
   
六、 犯重大(過失)劣行,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者。
七、 學期操行成績評定不及格者,經學生獎懲委員會 審議後,仍不及格者。

第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 撤除學籍之處分

一、 留校察看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評定,學期操行成績仍不及格者。
二、 侮辱或諷刺師長情節重大者。
三、 休學一年期滿,未經呈准繼續休學,而不復學者。
四、 休學超過二年者。
五、 全部修業期間功過相抵累計滿三大過者。
   
六、 合於本校學則各條款之規定,合予退學者。
七、 聚眾鬥毆,情節重大者。
八、 證件不符,矇混入學者。
九、 鼓動罷課、罷考或破壞考場秩序者。
十、 參加非法組織或活動,情節重大者。
   
十一、 違法犯紀,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十二、 傷害他人身體,情節重大者。
十三、 鼓動風潮或造謠生事者。
十四、 曠課時數達四十五小時者。
十五、 持有販賣、吸食、施打禁藥或毒品無法自拔者。
   
十六、 犯有其他不良行為,情節重大者。

第十四條

學生所受獎懲准予功過相抵,違犯校規遭受處罰,願改過遷善者,可申請愛校服務,註銷其記錄後評定操行成績。

第十五條

受大過(含)以上處分,不合註銷要件,但學生犯過後確有悔意,積極改過遷善,且有具體重大優良事蹟足資表揚者,得經過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議決後註銷其記錄,本條款可由 系、科主任依優良事實,向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學生獎懲處理程序如下

一、 學生如有獎懲事實,教職員得以書面提供,或由學生舉發,經生活輔導組依獎懲類別查明審核後簽辦。
二、 凡兩小功或兩小過以下之獎懲,由 學務處核准公告。
三、 記二次小功(不含)或二次小過(不含)以上之獎懲,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告。
四、 記大功(過)以上之處分,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告。
五、 學生受大過(含)之懲處,一律通知學生家長或法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上列標準評定外,得考量其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平時表現與行為影響,酌量審之。

第十八條

學生倘有違犯重大法紀超出本辦法條例之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臨時會議處理之。

第十九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學校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第廿條

進入異性宿舍處分辦法(標準)
依時段、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申誡兩次、記過、大過、留校察看或退學之處分。

第廿一條

學生獎懲經公布後,如有異議,可在十天內按程序提出申訴。

第廿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觀光學院  學生事務處    TEL:03-8653906 # 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