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體育正課興趣選項分組教學實施規定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及教育部(95)頒布修正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辦理,並配合本校課程規劃發展特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運動應依下列各項目標貫徹實行。
一、發展基本動作能力,學習運動技能,培養參與體育活動之必備技能。
二、增進體育知識,建立正確體育觀念,培養參與運動之積極態度與知能。
三、提昇體能,增進運動持續能力,促進身心均衡發展。
四、啟發運動興趣,體驗運動樂趣與效益,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五、養成運動道德,促進和諧人際關係,發展良好社會行為。
第三條
體育課之修業、編排、排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大學部(四年制)一、二、三年級體育課為必修科目,每週授課兩小時,不計學分,各學系學生必須修足三學年,每學期必選;二年制一年級學生體育課為必修科目,每週授課兩小時,不計學分,各學系學生必須修足一學年,每學期必選。大學部(四年制)及二年制二年級體育課為選修,每週授課兩小時,採計1學分,得予列入畢業學分內。進修部(含夜間部)亦同。五專部及二專部體育課均為必修科目、每週授課兩小時,不計學分,各科學生必須修足五學年及二學年。
二、體育課必修課程之教學,除四年制大一、五專一至四年級、二專一年級原班授課外,為考慮學生之個別差異或運動興趣,四年制大二、大三、二年制一年級、五專五、二專二為興趣選項之課程,各學系(科)學生可依其興趣每學期選項,且每學期均為必選。
三、體育課編排人數以每班五十五人為原則,視場地設備調整。
四、身心障礙或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應另成立體育特殊教育班(適應體育),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第四條
體育課之實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年級各學期體育正課教學之運動項目,依任課老師上課大綱實施。
二、體育正課學生應於開學後,依照行事曆之開學日期到各班上課。未能選上體育課之學生,於開學後第一週時即應至任一班級上課,並取得任課老師之簽章認可,以抵銷缺課記錄。另開學日至人工加退選期間之缺課記錄均列入考核成績內。
三、遇天雨地濕或氣候不適合室外教學時,應充分利用室內場地,實施體育教學,不得停課。
四、上體育課時,學生應一律穿著運動服裝及膠底運動鞋,並準時於規定地點集合,未按規定者一律列入成績考核內。
第五條
體育課程重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體育成績考核應列為不及格,並須重修:
1、運動總分在六十分以下者。
2、缺課達授課時數三分之ㄧ(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第六條
適應體育班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由公立醫院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與一般學生同時上課者,得修讀適應體育班級,每班人數以十五人為原則。
二、選讀適應體育班級之學生,應持身心障礙手冊或公立醫院醫生證明,先向體育室辦理申請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准予上課。
三、學期中擬轉班修讀適應體育班級者,須出示原班級曠缺課證明,期中考後不再接受任何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經體育組組務會議審議,教務處課程規劃委員會會議核備後,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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